目的 了解目前医院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的医疗告知现状,评价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并提出改进建议。方法 以《侵权责任法》第55条为依据,采用美国医学会建议的医疗告知标准制订评价指标,对2012年2~5月广西区人民医院的270份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知情同意书汇编》中的331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的医疗告知内容、知情同意书格式特征进行调查分析。结果 广西区医院及北大医院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均存在医疗告知内容不完整和缺项现象;两院对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率均较低,分别为18.52%、4.83%;两院均未告知替代医疗方案的风险、效益以及不接受医疗建议的效益;两院均有部分知情同意书没有告知患者疾病的诊断及拟定医疗方案的性质、目的;在拟定医疗方案的效益告知率两院均不足30%;广西区医院对不接受医疗建议的风险的告知率仅为12.22%,北大医院为48.94%,广西区医院有4.44%没有告知拟定医疗方案的风险。北大医院知情同意书的5项格式特征的合格率均高于广西区医院(P均<0.05)。结论 我国现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普遍存在告知内容不完整及缺项现象,与当前法律规定及医学伦理原则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